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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固定总价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有哪些

2022-07-04
1.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A.约定固定单价需要审价(《司法解释》第22条不适用固定单价情形); B.即使是固定总价,变更、签证、索赔还是需要进行鉴定。 2.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确定固定价格,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若发生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情况时,仅对增减部分作相应调整或者按实结算。 3.中标合同价总价包干模式下的中途结算,必须遵循总价固定原则,对已完工程按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计算,符合量价分离原则。 约定开口价 约定开口价是指约定工程价款按实结算或者通过审计确定(原则上应当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按实结算)。 合格工程价款结算 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格工程价款结算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首要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 A.属于任意性(非强制性)规范; B.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计算标准不一致的,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 3.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结算规则: A.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进行协商处理; B.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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