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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条件有哪些

2021-10-13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150平方米标准; (三)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 (四)已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 (五)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赠与、转让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范围; (六)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无权再申请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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