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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详见婚姻登记处一览)携带证明:1.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 ①固定工...
【法律意见】条件: 1、当事人至少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本地居民与居民、居民、居民、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到省民政厅办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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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领证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②单身证明,再婚者需要离婚证或是离婚证明 ③无血缘证明,由居委会出具双方不是直系亲属以及旁系三代亲属证明 ④3张两人近期免冠合照,红蓝背景都可
1、结婚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2、结婚双方自愿结婚; 3、结婚双方均单身; 4、结婚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意见】 条件: 1、当事人至少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本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到省民政厅办理); 2、当事人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自愿结婚,并共同亲自到场登记; 6、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7、当事人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 须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当事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要一致;军人结婚登记应提交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和《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居民身份证》); 2、近期同版三张大二寸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少数民族是否免冠,从其习俗)。 程序: 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审查——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予以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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