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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案由:...
原告:被告:被告:诉讼请求一、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被告驾车将原告撞伤,经交警认定责任为……,第被告承保第一被告所驾车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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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x,女,汉族,19xx年2月22日出生,xx县人,住xx县xx镇xxxxx。 被告:陈xx,男,汉族,19xx年5月24日出生,xx区人,住xx区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19xx年6月10日出生,xx区人,住xx区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3825。5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继续治疗费50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720元,护理费4560元、误工费4560元、交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11时25分许,原告乘坐被告张xx的二轮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经莆田市内荔城路与石室路交叉路口与被告驾驶的闽xxx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2xxx年9月xx日,城厢交警大队依法作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被告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莆田市第一医院治疗,共治疗24天,由于两被告不再支付医疗费。原告在病情好转的的情况下出院,医生建议休息叁个月,并门诊继续治疗。之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调本事故的赔偿事宜,两被告拒不答应。 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共造成经济损失23825、5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16785-9050元),继续治疗费5035、5元(16785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30元、天×24天),营养费720元(30元、天×24天),护理费4560元(114天×40),误工费4560元(114天×40),交通费500元。由于两被告拒不偿还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诉。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xx 二O一x年十二月十三日
原告:陈xxx,女,汉族,xx县人,住xx县xx镇xxxxx。 被告:陈xx,男,汉族,xx区人,住xx区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xx区人,住xx区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3825。5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继续治疗费50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720元,护理费4560元、误工费4560元、交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11时25分许,原告乘坐被告张xx的二轮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经莆田市内荔城路与石室路交叉路口与被告驾驶的闽xxx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2xxx年9月xx日,城厢交警大队依法作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被告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莆田市第一医院治疗,共治疗24天,由于两被告不再支付医疗费。原告在病情好转的的情况下出院,医生建议休息叁个月,并门诊继续治疗。之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调本事故的赔偿事宜,两被告拒不答应。 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共造成经济损失23825、5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16785-9050元),继续治疗费5035、5元(16785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30元、天×24天),营养费720元(30元、天×24天),护理费4560元(114天×40),误工费4560元(114天×40),交通费500元。由于两被告拒不偿还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诉。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xx 二O一x年十二月十三日
原告: 住址: 电话: 被告: 住址: 电话:########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二次手术费##万元,残疾器具费##元,护理费##元,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7元,营养费##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1~2项共计1#####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5年#月#日#时##分,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西城区###街4#号门前人行横道处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当时依法在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被告则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京h####)由东向西行驶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抢救。原告被诊断为“##骨折、右锁骨骨折、头皮裂伤”,住院##天,出院后一周突然出现言语含混,多睡并难以唤醒,原告家属急送原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左额顶慢性硬膜下血肿;2、右锁骨骨折及左双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住院##天。期间,被告支付过3000元后,就不再负担原告因伤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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