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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外人只能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各种权利,只能在不能另行解...
直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案外人仅能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各种权利,且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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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执行判决或者裁定。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上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一)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二)定罪量刑证据不真实、不确实、不足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误;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的行为。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理由,对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发现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审判或者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示下级人民法院重审。第二百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指示下级人民法院重审的,应当指示原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原人民法院更合适的,也可以指示原人民法院。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由原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为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可以上诉、抗议;原为第二审案件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判决、裁定为最终判决、裁定。 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员出席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案件,审判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需要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前款规定。
直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案外人仅能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各种权利,且只有在无法另诉解决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申诉的提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直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案外人仅能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各种权利,且只有在无法另诉解决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申诉的提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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