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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法》关于房屋质量问题赔偿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此,《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中...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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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赔偿问题 建设部今年初曾出台《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建设单位(含开发商),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对此,北京市建委于近日做出补充条款。条款规定,“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与购房者还应就住宅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解除合同(退房)的条件、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房地产行业,有关房屋质量责任的问题一直是各方争论不休的焦点,从开始时由政府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到后来政府退出,进行开发、设计、监理、施工四方论证,实行“竣工备案制”,再到后来一些开发商自发倡导的“工程质量担保制度”,直到日前建委下发通知,要求将“房屋质量赔偿写进合同”,有关房屋质量的职责问题一步步地清楚起来。从本次建委的通知不难看出,房屋质量赔偿写进合同,实际上就是由开发商首先对质量负责。 据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造成的退房、保修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都应在开发企业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以条款形式明确规定。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另外,为了维护业主的权益,北京市还特别要求,开发单位委托物业管理部门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向业主出示书面委托书。据了解,房屋买卖合同明确了开发企业在质量问题方面的责任,明确约定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办法。可使购房者依据合同更好地维护权益,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买卖双方出现纠纷时进行裁决。 北京市建委有关负责人强调,“住宅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首先是开发商的责任,开发商是第一责任人,发生经济赔偿时开发商首先应该进行赔偿,这一点必须明确,否则很容易造成市场的混乱。?据悉,北京新华联家园已在京城率先响应建委的这一规定,从5月1日起,凡在新华联家园签购房合同的消费者均可与开发商就房屋质量赔偿条款写进购房合同。该项目营销总监陈海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华联之所以欢迎此规定,是因为任何条款都是“双刃剑”,“质量赔偿条款写进合同”表面看起来对开发商不利,实际上也为开发企业省却了不少麻烦。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房屋真的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肯定脱不了干系。但最让开发商头痛的是个别业主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拿质量问题“说事”,并以损害企业信誉为要挟。所以将赔偿条款明确下来对买卖双方都是有好处的。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确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实。经核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方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向开发商购买了房屋,那么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是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的范围、保修的期限、保修的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关于房屋的保修期,是比较复杂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维修的,房地产开发商的保修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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