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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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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即可,自2012年6月起,南京市的最低工资已经调到1320元,即支付1320元的百分之八十1056元即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南京市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九条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未约定病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病假津贴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根据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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