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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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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和有关情况,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一)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二)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业务、管理电子数据,以及财务、业务和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的控制、接口等设计配置文档、数据库、数据字典等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六)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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