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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2、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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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农业收入。根据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 1)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 2)经济作物的收入,包括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 ( 3)农业特产品收入,包括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牲畜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等; ( 4)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即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二是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即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权、著作权、商誉。三是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即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农业税的税收对象是农业收入。根据《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1)粮食作物和土豆作物的收入;(2)经济作物的收入,包括棉、麻、烟、油、糖等经济作物的收入;(3)农业特产收入,包括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产品收入、牲畜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等(4)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其他农业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及用具; (三)古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免费援助的进口材料和设备; (六)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使用的物品; (七)销售自己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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