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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税的税收对象是农业收入。根据《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1)粮食作物和土豆作物的收入;(2)经济作物...
1、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2、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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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农业收入。根据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1)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2)经济作物的收入,包括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 (3)农业特产品收入,包括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牲畜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等;(4)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二、农业税的特点: (1)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 (2)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 (3)实行两种方式征收; (4)实行由国家统一控制下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5)地方政府具有相对较多的管理自主权。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另外,危房经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以免缴房产税。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1)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2)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产税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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