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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买保险的时候并不是直接就可以接触都保险的实质内容而必须经过中介公司的帮助才能完成保险业务的办理的,但是保险公司在处理当事人的保险金的时...
保险业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承诺高额回报。涉案人往往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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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回访。
保险非法集资特征都具有哪些特点,从近几年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情况看。可以分为4点,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二是假借保险名义仍是非法集资主要手段。三是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引发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凸显。四是以伪造的单证、私刻的公司印章为工具。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中有几个比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对于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 (1)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 (4)、其他严重情形的;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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