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机动车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并设置标志。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
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及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情况。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电能驱动的机动车和铁路机车、农用拖拉机除外。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64人已浏览
651人已浏览
1,685人已浏览
2,0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