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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你可以向你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经常居住的地方或者家庭暴力发生的地方申请,需要提供证据,如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等。向法院提交申请。《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书面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录。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七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要求;(3)有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一、管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申请人应当通过签名和手印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前、诉讼期间或者诉讼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诉讼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人身保护裁定后15日内提起离婚诉讼。逾期未提起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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