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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
根据《最高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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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类别有: 第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是指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第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委托律师代为出庭,可以委托相应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出庭。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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