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3、国家行政机关是按照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按...
行政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强制性。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标志,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行政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后决断,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表现国家意志的司法文书,由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 2、合法性。行政判决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作出。“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判决的标准,要保证行政判决公正无误,必须严格依照表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制作。 3、终结性。行政判决是对全部诉讼活动的总结,是针对已经审理终结的诉讼争议作同的,而且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 4、实体性。行政判决区别是于其他司法裁判形式,是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结论。通过确定当事人之间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实现调整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目的。任何人若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是会受到行政处罚的,但若是对处罚不服,那么可以在自己掌握了证据的前提之下,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形,可以诉讼请求不会被受理。或者是说,即使被受理了,最后判决的结果也有可能是维持之前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行政合同属于—种双方的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 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复议、诉讼)予以解决。
第五十三条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22人已浏览
1,649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2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