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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住房公积金并不是那样可缴可不缴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相关的法律的规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其实住房公积金并不是那样可缴可不缴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相关的法律的规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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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员工应该去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 公积金并不是可缴可不缴的,而是法律规定必须给员工缴纳的。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公积金账户、每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上,都是“应当办理”(法律上的“应当”就是“必须、强制”的意思);因此,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 单位如果不依法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不交公积金的员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或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公司限期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并为员工缴纳规定比例的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的维权途径与或其他有所不同。如果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员工应该去市公积金管理核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联系方式),而不是到委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对住房公积金的争议是不予受理的,对于这点要特别注意。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职工的明,如身份证、簿等; (2)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3)证明工资收入的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工资卡等,以确定公积金的缴纳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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