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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形下,房产证上记载的权属人为房子的所有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
不是名字是谁的房子就是谁的,两套房子虽然写着各自的名字,但是实际上是你父亲和你后妈共同所有的,所以应该是要分配清楚的。不过你们可以写一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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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的房子就应该属于谁的。如果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登记为你爷爷的,房子就属于你爷爷和她的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他们两人如果有书面协议说归各自所有就属于你爷爷个人所有,如果没有协议就属于共同所有。你爷爷生前与她怎么过不影响她作为法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她就应该享有房产的分配权。如果登记的是你姑姑的名字,则房子的所有权就是你姑姑的,就没有什么继承的纠纷。因为虽然是你爷爷单位的福利房,你爷爷应该享有权得,但在购房时你爷爷已经把他的权利转让给了你的姑姑,由你姑姑出资购买了,而且登记为你姑姑的名字了,就应该属于你姑姑个人所有了。
一般情况下,房产证是谁名字,房屋所有权归谁;但是,涉及婚姻、协议等特殊情形的,需要具体分析,建议补充发问。 例:婚姻关系中: 1、婚前购房,由夫妻一方或夫妻一方父母、亲友出资,房产证在一方名下的,房子为一方所有;但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用工资等共同财产还贷的,还贷部分的价款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2、婚后购房,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婚后继承、受赠房产,除被继承人、赠予人明确表示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都认为是共同财产。 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敬请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购买房改房时,一般都会参考职工的工龄、职务、级别等因素,价格会比市场价要少很多,具有很强的福利色彩,而且一般都会登记在职工的名下。你所说的房屋就属于这样的情况,登记在你公公的名下。虽然当时是由你们出资购买的,但是如果认定为你们的共同财产的话,会损害你公公的财产权益,也与国家相关的房改政策规定不符。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这套房屋不能认定为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也不能对此进行分割,你也不能主张该套房屋归你所有。至于你们当时购买房屋的出资,只能作为债权处理,你可以要求你公公偿还这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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