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关于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内容如下: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重大行政处罚制度规定如上。...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徐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的名义依法作出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指导、审查和报送工作,并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存档等。各执法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初审工作,按照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有关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审查: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 (二)对经营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在20000元以上的; (三)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个人在50平方米以上,单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四)其它应当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第六条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第七条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处罚决定是否适当; (五)《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是否规范,符合法定格式、要求; (六)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经市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后,通知有关执法单位执行。经纠正重新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进行备案。当事人就重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单位应当配合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做好应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加强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报送。拒不履行本制度的,予以通报批评,按《市执法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由市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是根据其他行政法规制定的适宜于我国目前社会实际的法律规范,对于这些需要被判处重大行政处罚的主体,若被备案,则会对自己的生活带来不便,故而对于民事主体,建议遵守既定的法律规范,不要实施违法行为。
如果按照是否听证来确定,则一般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一般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执照或许可证。 一般意义上指的是:复杂疑难案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 不同的部门、不同的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界定。有法定范围的按照法定条件认定,未明确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各个地方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都有不同的定性,建议你查阅各地方的实施细则,一般构成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要报送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备案审查的监督制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0人已浏览
2,011人已浏览
242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