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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条例》明确了广东省再婚二胎新政策,其中备受关注的再婚家庭再生育规定包含四种情况: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建议阅读《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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