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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交个人所得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
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如下:一、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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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结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用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那个企业破产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在刚刚结束的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上,不少学者、法官和管理人朋友在发言中、互动中以及中场休息时,都提及破产程序中的税务难题,其中最为关注的还是重整程序中的税收优惠以及清算终结后的税务注销两个问题。破界泰斗王欣新教授在其最新文集《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法律出版社年6月出版)中,对上述问题也表达了批评之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积极协调解决破产程序中企业税款债权问题,要在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依法减免相应税款。”目前要强调纠正一些税务部门对破产企业税收减免的消极拖延乃至抵制态度……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有的企业无力清偿所欠税款,这本是正常现象。但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以税收债权未能得到清偿为由拒绝为破产企业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刁难破产程序的终结手续,并因此而影响了工商注销登记的办理。 坦率地说,根据现行的税法体系,这两个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然而,这主要是立法瑕疵导致,而非执法不作为。我们首先捋一捋现行规定。 一、关于破产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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