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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者权的主体是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者权的客体是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非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 播放者的权利义务有: 播放者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播放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广播权与播放权的区别如下:播放权,亦称广播权,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播放权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它属于著作权人,不同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放组织的权利。《伯尔尼公约》授予作者三项播放权利:(1)无线广播权,即通过空间传播电磁波所进行的广播权;2)有线广播权,即通过电缆等设备以有线方式公开广播作品的权利;(3)使用扬声器等技术设备广播作品的权利。3、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播放权的具体内容。实施条例将播放权解释为"通过无限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行为,内涵过窄,未包括"以收音机,电视机等机械设备公开传播作品"。《著作权法修正案》则扩大了播放权的外延,将其规定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播送作品,以及通过收音机、电视机等设备公开传送作品的权利"。
播放权,亦称广播权,两者是一样的,只不过是名称不同。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 播放权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它属于著作权人,不同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放组织的权利。 特征和保护: 1、广播权主体是作品著作权人; 2、广播权客体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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