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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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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权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4、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就公司经营管理而言,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的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后15日内书面回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咨询,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提供咨询。因此,如果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股东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股东败诉。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是股东权利的核心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是获取利润。盈余分配比例一般以股东出资比例或持有股份比例为基础,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盈余,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充分体现了公司的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这样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分配盈余。一些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不能分配财产。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股东有权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对于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当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按照实收出资或持股比例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因此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许多情况下,增加资本或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的好处。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7、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标准,从以前的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名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的投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权转让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可以的,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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