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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可否约定限定优先购买权,限制

2021-12-22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名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的投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权转让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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