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现在的商家在促销活动中不断采用有奖销售的方式刺激消费,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往往存有侥幸心理,希望自己购买的商品不仅物有所值,而且能获得意...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明确规定,取消黄金产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和黄金产品零售业务审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s,简称DR),又称存券收据或存股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属公司融资业务范畴的金融衍生工具。顾名思义,美国存托凭证(ADR)是面向美国投资者发行并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存托凭证。而面向新加坡投资者发行并在新加坡证券市场交易的存托凭证叫新加坡存托凭证(SDR)。如果发行范围不止一个国家,就叫全球存托凭证(GDR)。从本质上讲GDR和ADR区别不大,两者都以美元标价,都以同样标准进行交易和交割,二者股息都以美元支付,而且存托银行提供的服务及有关协议的条款与保证都是一样的。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以下几方面: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是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能显著.约原材料、燃 料、动力的。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指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或其他交易对象体现的强卖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理论界将“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概括为:商品或服务直接搭配出售,即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要求购买必须接受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限定转售价格,即制造商向销售商提供商品时,要求销售必须按制造商限定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自行变动;限定销售地区,即供应商提供商品时,要求经销商只能向某一类顾客销售该商品;独家经销限制,即供应商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要求经销商只能销售其提供的商品,而不得销售其他竞争对手提供的同类商品;等等其他表现形式。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3人已浏览
427人已浏览
197人已浏览
3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