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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计生政策规定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不需要办理准生证和审批手续。《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
依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婚前怀孕生育属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前生育,应当按你们夫妻双方上述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总收入的按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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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夫妻生育二孩子女的,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和准生证,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男方享有护理假20天,护理假视为出勤。 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并且颁布实施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十六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一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一、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3、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4、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5、夫妻一方因翻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6、夫妻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2、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3、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4、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5、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5项规定执行。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2、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3、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3项规定。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2、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湖南省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家庭生育二孩子女的,不需要经过审批和办理准生证,需要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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