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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1999)》中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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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股份公司重整是指当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而进行的停业整顿,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重整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文本; (2)申请重整的原因及根据;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业务状况; (4)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他财务状况; (5)关于重整的意见; (6)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及申请资格。
债务对冲是指债务的抵消。债务的抵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期前清偿。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消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1)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2)法律规定不得抵消。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消,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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