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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罚款、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
铁路监督机构实施处罚一般由发生地的铁路监督机构管辖,或由监督总站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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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现场施工安全进行抽查;(二)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或抽检;(三)对各责任主体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五)受理各类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六)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12);(七)按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执法行为,统一监督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情节恶劣的;(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三)曾因相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四)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五)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七)在共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八)已发现自己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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