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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赋予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国家赔偿请求权原则有对等原则;不收取费用原则;慰抚性原则等。...
我国赋予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国家赔偿请求权原则是:对等原则;不收取费用原则;慰抚性原则等。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能否享有我国国家赔偿法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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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国家赔偿法》,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1对等原则,是指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能否享有我国国家赔偿法上的权利,应以其所属国是否允许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该国国家赔偿请求权而定。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对受害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是否赔偿视其所属国有无国家赔偿制度而定,如受害外国人国籍所属国并无国家赔偿制度,则该受害人就不能享有我国的国家赔偿请求权; (2)如果受害外国人国籍所属国有国家赔偿制度,能使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该国有权取得赔偿,则受害外国人亦能适用我国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 (3)受害外国人国籍所属国国家赔偿法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护范围太窄,不及我国对受害外国人的保护范围的,则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受害外国人也不适用。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是:"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这一原则性规定既体现了中国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和尊严。
1、过错原则 由于国家赔偿制度是从事侵权赔偿制度发展而来的,因而民事侵权制度中确定归属的过错原则便对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产生了深刻影响,在受民法影响较深的国家便是如此。这些国家在其国家赔偿制度中也采用了民法的过错原则作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原则 即使政府活动不存在过错,也可能导致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而过错原则对此损害的救济显得苍白无力,为了弥补过错原则之不足,因而便产生了危险责任原则,也叫无过错原则。危险责任是“国家或公共团体及其公务员因行使公权力,执行公务,所形成之特别危险之状态,致人民之权利发生损害,法律不评价其原因、行为之内容,而由国家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3、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以职务行为违法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问起过错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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