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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
我国对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赔偿主体的竞合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受害者必然倾向于得到更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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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受害人有劳动关系的机关、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2、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工伤保险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不受劳动关系限制。 3、责任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本质是劳动合同关系,主要是劳动保险法上的义务,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是民法上的义务。 4、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 5、性质认定不同。工伤须经过劳动部门认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无须经过确认。 6、举证责任不同。工伤赔偿除非用人单位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为,方可免除责任。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对赔偿的一切事实,权利人均非举证证明。
不同。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和职业病残疾水平;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标准为人身伤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又要求工伤待遇的,应予支持。工伤待遇中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实际赔偿的部分,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同一单位的,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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