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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设立分公司的过程包括: 1、自设立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登记申请、场所使用证明、负责人任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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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需要下列步骤:1、各个股东会签订组建公司的合同,明确各方的出资、责任、义务等;2、确定公司名称;3、核准名称;4、制定公司章程;5、开股东会确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6、到工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7、刻章。
设立分公司的具体流程是: 1、申请人依法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3、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4、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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