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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破产债权的含义应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包括整个破产债权确认过程,是指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有权主体(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有权主...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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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仅是一项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 (2)是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得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可强制执行,故已过诉讼时效之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各国破产法均明文予以规定。
破产债权的构成要素有:1、破产债权是破产公告前成立的债权。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偿还权的债权。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4、破产债权是不能按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
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于破产人所享有的可以依破产程序而公平受偿的一种普通债权。由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在破产清偿程序之外优先受偿,故不属破产债权范畴。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最主要的债权。能否通过破产程序的启动,公平满足破产债权的清偿要求集中体现着破产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 一、对破产企业员工的后果 1、对破产企业有关人员的效力。自人民法院受理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后果 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一般职工的效力,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职工原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职工成为失业人员,有权依据的规定,优先获得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 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后重新自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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