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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质押担保两个债权的,因为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因此在后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在先担保的债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优于后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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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按以下顺序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当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序问题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抵押合同是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则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比例分配抵押物价值。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处理:第一,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抵押合同均没有办理登记的,则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之价款按债权比例清偿;第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的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这时如果抵押物的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在这种情况下并存的抵押权中,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同一房屋可以同时抵押给两个债权人。但当事人需要注意被担保的总债权不得超过抵押标的,即房屋的价值。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按照下列规定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登记前于未登记的赔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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