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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是不能算工伤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殉职,不按工伤对待,是按如下政策: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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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肇事者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基金赔偿。
下班途中因病死亡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职工下班途中因病死亡,并非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职工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能视同工伤。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限于发生交通事故,且受伤员工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以下责任的,才会被认定为工伤。其他原因受伤是不会被认定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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