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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其实是可以买卖的,当然比商品房的风险来得大。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安置房没有房产证,无法过户,造成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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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还是不错的,因为是国家出面建的。 安置房,是国家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国家 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1、因土地和青苗权属发生争议,将补偿款交第三方保管实质是对补偿款的提存,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解决争议后,再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份额,申请支付补偿款。 2、而且,街道办的函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建议,只有经征收补偿部门同意后,才能将补偿款交街道办提存,函并不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外部行为,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安置诉讼撤诉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告申请撤诉,另一种是法院依法作出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由法院裁定是否允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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