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的。本案川三物业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刘女士居住使...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善后工作组与部分家属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初步沟通协商,主要依据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达成了赔偿50万元的意向协议。随后,又认真听取了遇难人员家属等意见,充分进行了法律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员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按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的精神,本着以人为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并与遇难者家属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协商,总指挥部研究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确定“7·23”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主要依据。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 (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 (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 (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我国,根据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称为“清算组”,而2006年《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改称为“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主要在于成员组成、资格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 第一,成员组成: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而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第二,资格要求:《企业破产法》中规定担任中介机构中的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而《企业破产法(试行)》却没有对清算组成员做出积极或消极条件的规定。 第三,法律责任:管理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而由于清算组成员是从各政府部门临时指定,其参与清算工作是不领取报酬的,故难以追究其责任。 第四,独立性: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因而独立性较强。而清算组的体制、人员来源决定其首先向地方政府负责,受到行政干预较大,独立性不强。 第五,参与破产程序的时间不同: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而清算组是在破产宣告后产生。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68人已浏览
316人已浏览
8,513人已浏览
1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