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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行政合同并进行公证,但仍有可能无效。一旦符合行政合同无效的条件,可以申请相关认证,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不会继续实施。
1、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2、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
履行的无效合同,当事人应当返还履行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标的物损失或者降低价值的,应当适当赔偿。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给予折扣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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