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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南京某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被告:南通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诉讼请求:A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就其施工的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公证费等支出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9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将位于南京市禄口镇工业园区内的厂房及附属设施交给被告承建,合同约定被告于2003年3月底交付所承建的,被告对其所承建的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根据建筑法执行。实际上至2003年8月被告才将工程交付原告,并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原告接收厂房后将其出租给一台湾商人,厂房使用至2008年时,其钢结构大梁出现弯曲致屋面及室内的装修受损,厂房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使承租人被迫中断经营,带来极大的损失。原告方就工程质量问题多次与被告方联系,要求被告根据合同及时履行维修义务,解决质量问题,但是被告方对于原告的多次请求不予理睬。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方有义务保证工程的质量合格,及时履行维修义务。但是被告方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给原告的正常运营带来极大损失,,为了维护合法权利,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特具此状,请求法院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如上述请求所判为感。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一,确保合同有效。作为建设方,要注意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如果明知对方没有相应资质而签订合同,对导致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要按照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作为施工单位,要注意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应手续,比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三证”是不可以开工的,开工的话也得停工。 第二,由于建筑工程时间跨越长,纠纷最多。应该在签订合同时预见到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和违约应该承担的责任,否则出现相应情形时因为没有约定该情形是违约,无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了是违约,但是没有约定应该承担什么违约责任,往往在没有造成损失时很难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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