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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违规放贷罪?

2024-11-25
根据我国刑法第186条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在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时,需要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因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 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6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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