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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或调整经理层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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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三)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四)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五)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一)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任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不适当人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情况;(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六)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更换或者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应当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上述人员离开原任职期货公司不超过12个月,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期货公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任职资格申请表;(三)拟任人在原任职期货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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