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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目前我国刑法主流观点,不存在“婚内强奸”的法律概念。换言之,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会认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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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十年前发生的一起强奸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不再予以追责。然而,如果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立案侦查阶段或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仍有逃避侦查或审判之行为;或者在被害人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立案却未予立案的情况下,就不再适用该条款。 另外,如果在二十年后,人民检察院认定确需追责的情况下,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方可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看双方是否自愿发生关系,原则上只要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就能构成强奸罪,根据强奸罪构成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1、女性强迫男性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2、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强奸罪,说明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女性强迫男性发生关系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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