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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曾发生的强奸案是否还可以提起诉讼?

2024-11-24
在三十年前发生的一起强奸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不再予以追责。然而,如果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立案侦查阶段或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仍有逃避侦查或审判之行为;或者在被害人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立案却未予立案的情况下,就不再适用该条款。 另外,如果在二十年后,人民检察院认定确需追责的情况下,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方可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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