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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 2、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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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请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奖金(即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请假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对病假六个月及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5)病假期间省定和市定职务津贴与基本工资(固定部分)一起按病假比例发给。 (6)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病假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7)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8)省级以上劳模,保持荣誉的,病假工资待遇可提高10%--15%。 (9)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1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第三个月其按工作年限及具体请假时间确定病假期间工资: 1、病假3-6个月,工作年限满十年,全额发给;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病假6个月以上,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请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奖金(即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请假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对病假六个月及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5)病假期间省定和市定职务津贴与基本工资(固定部分)一起按病假比例发给。 (6)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病假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7)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8)省级以上劳模,保持荣誉的,病假工资待遇可提高10%--15%。 (9)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1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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