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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的规定与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有些规则又不尽相同。前者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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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方法:具体行政机关一般为被告;多个行政机关共同行政的,为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你指的复议有没有复议完毕,如果没有复议完毕,是不能诉讼的 《行政复议法》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复议已过法定期限或完结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一规定改变了目前《行政诉讼法》所采用的“原机关被告说”,但没有采纳在该法修改过程中学界提出的“复议机关被告说(凡经过复议的,复议机关即被告)”,而是折衷取了“共同被告说”。依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有关说明,之所以要作这样的修改,是因为“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很好发挥作用”。可见,在国家立法机关看来,只有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情况下,列其为与原行政机关一起作共同被告,才能很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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