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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共同拥有的房产如何进行分割?

2024-11-09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其中一方独自承担购房费用,那么该房屋的产权证上仅列有该人姓名时,该房产被视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這所房屋是在婚后購買的,那么无论产权证上是否仅有一人姓名,都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自行协商分配房产,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诉诸法律裁决。如果双方共同承担购房费用,也应按照共同财产原则处理,可以参照双方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协议处理共同财产,但如果协议不成,则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外,根据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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