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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使挂靠者未能及时收取相应获得的工程款的情况。对此,挂靠者能否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应该分情况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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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结算办法 1、建设方可以按照转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 2、建设方有权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请求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进行结算;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的,只结算工程直接费;已经按照承包合同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 3、可以要求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但是验收不合格的结算办法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进行结算。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由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已经给付的工程款,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由此给建设方造成损失的,由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三)工程尚未施工完毕,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结算办法 1、停止施工; 2、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进行结算; 3、由建设方另找承包人进行续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建设方明知或者同意工程转包的,建设方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工程转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时,可以同时依法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纠纷的处理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转包工程的,出借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三)工程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纠纷的处理 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后,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即转包人与被转包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他们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工程转包纠纷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就纠纷事宜向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项目,从施工合同主体的相对性角度来看,承包人就构成对施工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发包人当然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可以依法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的非法转包工程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及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人还可以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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