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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自愿; (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四)不损害国家利益、...
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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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调解相对于诉讼而言,期限较短,效率较高。对于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即当委派调解的案件超过30日,特邀调解员应当征求当事人意见,如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对于委托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共同商议延长调解期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特邀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 然后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的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家事纠纷等类型的民事纠纷都可以进行特邀调解。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对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作出了相应规定。过去,虽然法院在诉讼中很少邀请他人来帮助调解,使得这一规定似乎处于休眠状态。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民诉法的这一规定已逐渐被激活,并逐渐被具体化。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引入社会力量进行调解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办案法官之外的有利于案件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会、妇联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个人进行调解。故此,在调处纠纷中,退休的老干部虽然是案外人,但属于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故法院可以邀请其协助参与诉讼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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