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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标准

2021-11-0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犯知识产权的对象类型、权利状态及相关产品的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关系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犯知识产权的对象类型、权利状态及相关产品的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关系等因素。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有侵犯知识产权的意图:(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二)被告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和实际控制人;(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动、合作、许可、分销、代理、代表等关系。,并接触过被侵犯的知识产权;(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有业务往来或者协商过合同,接触过被侵犯的知识产权;(五)被告盗版、假冒注册商标;(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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