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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4根据《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58条、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无异议的,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3、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1,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依照本法第57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核查债权;9、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8,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务人、通过债权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重整计划,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权人的营业;2、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10,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7、通过和解协议、监督管理人;5,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11,应当登记造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破产法》57条。债务人
一是债权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是否有担保,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最好在申报期内完成,最迟在破产财产分配结束后申报。二是申报期间。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指定经理通知债权人。同时,公告应在30日内在国家和地方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包括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债权申报的期限、申报地点、逾期后果等。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根据《破产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三是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可以是个人主体也可以是法人主体。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申报债权的相关材料,如债权金额、是否有财产担保、是否有连带债权等。四是债权申报分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是否有担保。因此,根据债权是否有担保,申报债权可以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普通债权:破产程序中的投票事项和清偿顺序不同。具体来说:(1)在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中,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不享有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两项规定的表决权。(2)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另外,在申报债权时,还应说明担保金额。如果债权超过担保价值,超出部分只能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普通债权行使权利。5、员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无需申报,由破产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列出并公示。员工对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债权登记。《企业破产法》第六章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审查和编制。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表决通过,听取债务人意见,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事项无异议的,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1、债权申报书(1)明确记载债权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财产保证、是否申请偿还、是否是连带债权等。债权人为担保人的,明确记载担保成立的时间、担保的方式、担保的主要债权状况、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期限、财产担保的担保状况、代替债务人偿还的情况等债权人为连带债务人的,明确记载连带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代替债务人偿还的情况等。(2)对破产企业拥有多笔债权的,逐笔申报。2、债权证据资料(1)债权产生或存在的证据资料,如合同.判决书等,债权人不能只提供明细账目,应复印或发行记账原始证明书的书面说明(2)债权偿还情况的证据资料,如账单.偿还协议等(3)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期限的证据资料。3、计算利息,应附详细的计算清单(利息计算到破产企业被人民法院接受破产申请的日期)。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5、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性债权人提供)。6、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提供)。7、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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