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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卖方在广告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一般应当认定为要约邀请。如果该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
首先要明确,销售时提供的宣传广告并不一定可以作为合同内容,而且通常不作为合同内容来认定,不能像要求履行合同那样去履行宣传广告。一般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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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三种维权方式: 一、调查开发商有价格欺诈行为。这主要是通过调查开发商的售楼时有无违反预售方案的规定。 二、调查开发商的违规之处迫使开发商返差价。这需要到规划、建委、国土等部门调查。 三、通过退楼迫使开发商返差价。这需要业主仔细看自己的购房合同,看开发商有违反哪些条款可退楼,然后依据该条款要求退楼。一般情况,开发商变更规划的违约行为比较多,合同一般有违约变更之后业主有选择退楼的权利,不过要调查开发商是否有变更规划的证据。以上是三种法律维权方式,供业主参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五种解决方案:(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机构提出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 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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