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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审查内容是什么

2021-10-23
破产案件立案,首先要进行形式审核,主要是对破产申请流程和程序进行合法审核。1、债权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法院应认真审查下列事项:a.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是否确定和有效。对于作为破产申请依据的债权,笔者认为最好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否则破产案件中将派生出若干独立的债权确认案件,不仅会造成破产案件审查的工作量无端增大,还会无形中剥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上诉权。b.申请人是否提交了所需材料。实践主要包括债权发生的事实和依据.债权种类.金额和财产保证的情况.债务人无法偿还过期债务的详细情况和证据.债务人和债权人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书和其他身份证明书、债务人资产状况等。2、债务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a.破产企业破产审计报告。一些审计机构缺乏破产审计专业知识,或与破产企业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经常发行不真实的审计报告书。因此法院不仅要审查审计报告,而且要进行实地核查,以确保名实相符。b.企业资产状况明细表。为防止申请人漏报企业资产,法院在审查其提交的资产状况明细表时,还应到相应的证照登记部门自行核查。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企业使用的土地、住宅、车辆数量及其权利证明书及企业资产权利状况。许多破产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其厂房.设备等资产已处于抵押.出租状态。资产权利状况不同,处理结果也不同。d.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企业对外投资应纳入破产财产处理,为防止申请人报告对外投资情况,法院应向工商登记部门验证。3、案件管辖权的审查。破产案的地域管辖,根据破产法及其贯彻意见的规定,应由破产企业主办事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法的贯彻意见是以批准企业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级别为依据,确立破产案件级别管辖,上海市高院也根据此作出了相应的详细规定。目前,法律对破产案件管辖权异议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存在的相应问题无法解决,笔者建议今后立法确认当事人对破产案件管辖权的异议权,谁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什么时候提交?如何处理等。

相关法规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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